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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治平、冯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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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128号
  • 案件名称

    李治平、冯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
  • 当事人

    李治平;冯磊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128号申请执行人李治平,又名李志平,男,1958年7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冯磊,又名冯磊磊,男,1983年5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治平与被执行人冯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19)陕0623民初15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冯磊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冯磊磊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治平借款本金40000元及从2017年5月24日起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案件受理费560元,由被执行人冯磊磊承担。但被执行人冯磊磊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治平与被执行人冯磊磊自行制定还款承诺书,申请执行人李治平自愿撤回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1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 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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