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灵武市金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跃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371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181民初3717号
  • 案件名称

    灵武市金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跃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灵武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灵武市金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跃武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3717号原告:灵武市金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郭金川,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男,公司客服经理。        被告:周跃武,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7月26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灵武市金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3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灵武市金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伟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晓婷书记员    王佳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