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巧倩、尹玉文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1执恢30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1081执恢307号案件名称
黄巧倩、尹玉文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黄巧倩;尹玉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1执恢307号申请执行人:黄巧倩,女,1995年4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被执行人:尹玉文,男,1992年3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巧倩与被执行人尹玉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人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自然资源部、全国性银行21家、省级银行4家、地方性银行12家等进行了查询,除本院已经扣划的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次发放执行款205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艳审判员 姜广峰审判员 冷辉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 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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