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肖贺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1执5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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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1执5813号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肖贺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肖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1执5813号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XXX号XXX楼XXX-XXX室。法定代表人:田红艳,总经理。被执行人:肖贺,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肖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01民初19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肖贺应给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143,692.50元(以下币种同)。因被告肖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本院向被执行人肖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到庭向本院申报财产。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三、本院通过委托调查对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经审查决定,向被执行人肖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肖贺未在户籍地居住,目前去向不明。本院依申请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浦发银行、农业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颖审判员 沈文轩审判员 吴 乐书记员 王彦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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