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华、刘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81民初6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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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6254号案件名称
樊华、刘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樊华;刘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881民初6254号原告:樊华,女,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神木市店塔镇。公民身份号码:XXXX。被告:刘成,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神木市店塔镇。公民身份号码:XXX。原告樊华与被告刘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华,被告刘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成偿还原告欠款83543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到6月原告给被告刘成供应水泥及混泥土,2021年2月1日双方进行结算,原告共计向被告供应148543元的货物,被告刘成向原告支付65000元货款,下欠原告货款83543元,双方在结算单上签名确认。后经原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刘成辩称,涉案单据只是原、被告的结算单,并非欠据,而且原告答应给被告抽成也没有给。另原、被告之间还有其他债务没有结算清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到6月原告给被告刘成供应水泥及混泥土,2021年2月1日双方进行结算,原告共计向被告供应148543元的货物,被告刘成向原告支付65000元货款,下欠原告货款83543元,双方在结算单上签名确认。后被告未予支付。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双方对原告给被告供应水泥、混泥土,及2021年2月1日双方进行结算并在结算单签名确认的事实无异议,故双方权利义务清楚,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已支付65000元,故对原告樊华请求判决被告刘成支付剩余货款8354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成辩称双方之间还有其他债务没有结算清楚,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其该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刘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樊华货款8354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元,由被告刘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强唤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碧莲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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