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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民、王福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102执1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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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102执1730号
  • 案件名称

    高明民、王福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日照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高明民;王福兴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102执1730号申请执行人:高明民。被执行人:王福兴。申请执行人高明民与被执行人王福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102民初88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高明民欠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如下强制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传票、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未实际履行还款义务;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有少量存款3335.44元已扣划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通过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信息;4、通过车辆管理所公安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任何车辆;5、经调查被执行人现不在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住址居住生活,因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住所及具体下落故未对其实施其他强制措施;6、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对被执行人发出悬赏执行措施。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能执行到被执行人在本案中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亦认可本院的调查及处置结果,且其知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表示不能再行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法乐红审判员  杨永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惠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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