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飞、牛宗欣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25民初3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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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5民初3387号案件名称
白云飞、牛宗欣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嵩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白云飞;牛宗欣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25民初3387号原告:白云飞,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红峰,河南立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宗欣,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荥阳市,现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白云飞与被告牛宗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白云飞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云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云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白云飞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国琼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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