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森、睢宁县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2021)苏03民辖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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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辖148号案件名称
王森、睢宁县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森;睢宁县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辖148号原告:王森,女,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睢宁县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文学路南段(睢宁中学南门)。法定代表人:姜云,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森因与被告睢宁县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王森诉称,2018年3月6日、4月16日,原告购买被告睢宁县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睢宁县住房两套,双方签订了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证明。合同第七条约定,买受人采取一次性付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第十一条约定,出卖人应当于2019年6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第十二条约定,逾期交付房屋超过60日,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被告至今未将符合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房屋及相关证明材料交付给原告,致使原告无法占有、使用该房屋。原告诉请要求:一、被告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原告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条件住房两套,并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等证明文件;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房屋期间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1.以244909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交付房屋时止;2.以175993.2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交付房屋时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王森丈夫张尊敬系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干警,为确保案件公平公正的处理,该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请求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原告王森系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干警张尊敬的近亲属。为确保裁判公正,本案宜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刘 佳审判员 任礼光审判员 宋新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翼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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