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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永贤、李玉朋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冀0529执异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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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29执异39号
  • 案件名称

    何永贤、李玉朋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巨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何永贤;李玉朋;张风强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529执异39号异议人:何永贤,女,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申请执行人:李玉朋,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被执行人:张风强,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在本院执行李玉朋与张风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何永贤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张运双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何永贤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何永贤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陈彦夺人民陪审员  申敬芳人民陪审员  王瑞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建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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