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粤5122执7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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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5122执738号案件名称
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饶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山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饶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粤5122执738号何山(申请执行人)、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本院受理的何山与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7743.30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166.15元。经本院立案执行,2021年9月2日,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同意只收取契税款及代垫受理费共17743.30元,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予以减免,被执行人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迳付17743.30元,并缴纳执行费166.15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饶平县人民法院(2021)粤5122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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