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军喜、高刘锁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92执恢2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192执恢216号案件名称
郭军喜、高刘锁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郭军喜;高刘锁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92执恢216号申请执行人:郭军喜,男,195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高刘锁,男,195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刘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刘锁在中国建设银行62×××23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7686.1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田 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鹏松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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