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威隆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凯威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8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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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8094号案件名称
威海威隆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凯威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威海威隆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凯威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8094号原告:威海威隆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曲和路5-1号。法定代表人:丁明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霞,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凯威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东路106号-1号1层。法定代表人:陈利锋。本院在受理原告威海威隆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凯威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威隆橡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威海威隆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威海威隆橡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力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婕帆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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