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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志芸、孙方飞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1执恢39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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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81执恢39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滕志芸、孙方飞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滕志芸;孙方飞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1执恢3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滕志芸,女,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孙方飞,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滕志芸与孙方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181民终100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181执恢3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文审判员 刘绪凯审判员 彭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梅文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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