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磐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长沙高新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212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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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2126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磐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长沙高新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湖南磐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长沙高新分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212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磐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黄金乡屈家塘组0803834栋。法定代表人:陈杨。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嵩岚,湖南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瑾,湖南清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长沙高新分公司。负责人:朱文建。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桃园路1号。法定代表人:邝琳波。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磐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长沙高新分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湘0111民初1212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九华支行XXXX账户上的银行存款XXXX元(实际冻结:XXXX元)。现因双方已调解结案,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存款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磐石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九华支行XXXX账户上银行存款XXXX元(实际冻结:XXXX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佳妮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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