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才、刘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10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1016号案件名称
赵玉才、刘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赵玉才;刘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1016号申请执行人:赵玉才,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被执行人:刘猛,男,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玉才与被执行人刘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921执10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世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硕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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