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志华、景志秋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81执恢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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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执恢532号案件名称
莫志华、景志秋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莫志华;景志秋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81执恢532号申请执行人:莫志华,女性,1949年7月10日出生,210319194907105665,汉族,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住腾鳌;被执行人:景志秋,男性,1969年8月26日出生,152103196908263916,汉族,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住腾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兴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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