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西县信达小汽车快修厂、周春华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34民初1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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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4民初1733号案件名称
越西县信达小汽车快修厂、周春华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越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越西县信达小汽车快修厂;周春华案件缘由
修理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4民初1733号原告:越西县信达小汽车快修厂。住所地:越西县中所镇大花坝路。经营者:郑加翠,女,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周春华,男,195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原告越西县信达小汽车快修厂与被告周春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越西县信达小汽车快修厂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越西县信达小汽车快修厂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越西县信达小汽车快修厂负担。审判员 姚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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