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姚国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65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9658号
  •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姚国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姚国雪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9658号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住所地江阴市环城北路15号、19号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782418161。负责人:陈文蓉,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晔、刘烨,该行员工。被申请人:姚国雪,男,汉族,1977年12月25日生,住江阴市。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申请人姚国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姚国雪的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并为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姚国雪的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杨 静书 记 员  章依晨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