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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清雅、杨鹏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91执572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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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91执572号之三
  • 案件名称

    林清雅、杨鹏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林清雅;杨鹏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91执57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林清雅,女,1993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德州市。被执行人:杨鹏华,男,1982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清雅与被执行人杨鹏华借款合同纠纷,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网络资金存款信息,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网络资金7185.40元,已经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林清雅。本院通过德州市不动产登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纳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缴纳信息。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到被执行人杨鹏华居住地山东省威海市虎山社区锦绣滨城5-3-606室现场查看,其已不再此处居住,具体居住地址不明。本院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关的财产线索。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林清雅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鹏审判员 刘保川审判员 吕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丽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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