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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俊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823民初2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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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823民初2213号
  • 案件名称

    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俊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剑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俊辉;王金燕;贾定安;李涛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823民初2213号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下寺镇剑门关大道北段99号。法定代表人:李德金,该银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兵,该银行下寺支行行长。被告:李俊辉,男,199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被告:王金燕,女,199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被告:贾定安,男,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被告:李涛,女,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俊辉、王金燕、贾定安、李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东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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