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珍、周东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7执22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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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执227号之一案件名称
胡珍、周东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胡珍;周东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7执2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珍,女,198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平利县人,住平利县。被执行人:周东山,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珍与被执行人周东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1)陕0927民初2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及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事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500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申请费125.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东山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54.7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郑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定林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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