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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强、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陕0204执86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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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陕0204执86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袁强、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袁强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0)陕0204执864号之一 被执行人:袁强,男,1979年4月19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现在陕西省马栏监狱服刑。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2刑终12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袁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缴纳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袁强缴纳罚金11万元。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家属代被执行人缴纳罚金2万元,下余罚金9万元未缴纳。经本院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铜川市新区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房屋,本院依法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该房屋为袁强家庭唯一住房,现由其妻子、孩子居住,被执行人袁强及其妻子名下再无其他财产。被执行人袁强妻子姚莉莉承诺代袁强向法院缴纳罚金,于2021年7月25日前缴纳5000元,2021年12月31日缴纳25000元,下余6万元在2022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陕0204执8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梅审  判  员   常连力审  判  员   焦志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岗-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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