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贝、蔡何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24执恢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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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24执恢453号案件名称
陈贝、蔡何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陈贝;蔡何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624执恢453号 申请执行人:陈贝,男,1984年03月26日出生(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新昌县。 被执行人:蔡何炳,男,1995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新昌县。 本院在执行陈贝与蔡何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2017)浙0624民初4432号民事判决书被本院(2020)浙0624民再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624民初4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汤志刚 审判员章吉 审判员王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嘉尧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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