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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德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瑞格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63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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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63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陕西德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瑞格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德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瑞格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6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德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委托代理人:肖鸿炜,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旭,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瑞格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委托代理人:安富丽,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杰,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执行的陕西德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瑞格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4民初228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陕西瑞格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德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场地使用费14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658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瑞格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信息,其名下银行账户已依法予以冻结。对被执行人陕西瑞格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薛晓晓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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