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艳丽、周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13执52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113执528号案件名称
崔艳丽、周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崔艳丽;周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13执528号申请人:崔艳丽,女,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周军,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本院在执行崔艳丽与周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号牌为川A9××××奇瑞牌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暂无处置条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无异议。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剑审判员 黄光伟审判员 朱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禹 蓬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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