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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6执3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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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执3730号
  • 案件名称

    张某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张某某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6执3730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9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张某某罚金执行一案,依据的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6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某缴纳罚金二万元。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张某某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某在银行、互联网、公积金、证券、不动产登记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2、银行账户余额极少;3、查询无房产信息;4、查询无车辆信息;5、到工商登记部门查找财产线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登记信息;6、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张某某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6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姚伟丽审判员  张 迪审判员  孙悦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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