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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波与长春市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春盛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2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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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2841号
  • 案件名称

    赵海波与长春市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春盛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赵海波;长春市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春盛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2841号原告:赵海波,男,198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经开区。        被告:长春市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长春国际工业品交易中心一期C区第A、B栋0单元101越号房。        法定代表人:郭朗,总经理。        被告:长春盛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万豪世纪广场C座20楼2035室。        法定代表人:刘嘉熹,总经理。        原告赵海波与被告长春市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春盛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赵海波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海波撤诉。        审判员    翟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宇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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