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海波与长春市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春盛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2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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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2841号案件名称
赵海波与长春市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春盛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赵海波;长春市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春盛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2841号原告:赵海波,男,198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经开区。 被告:长春市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长春国际工业品交易中心一期C区第A、B栋0单元101越号房。 法定代表人:郭朗,总经理。 被告:长春盛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万豪世纪广场C座20楼2035室。 法定代表人:刘嘉熹,总经理。 原告赵海波与被告长春市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春盛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赵海波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海波撤诉。 审判员 翟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宇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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