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同飞、罗世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82民初4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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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82民初4451号案件名称
余同飞、罗世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明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余同飞;罗世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82民初4451号原告:余同飞,男,1985年6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罗世有,男,1969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同飞与被告罗世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同飞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家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续壬壬书 记 员 杨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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