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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贵臣、谷忠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2执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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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22执517号
  • 案件名称

    熊贵臣、谷忠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桑植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熊贵臣;谷忠华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2执517号申请执行人:熊贵臣,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被执行人:谷忠华,男,1953年6月13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申请执行人熊贵臣与被执行人谷忠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的(2021)湘0822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谷忠华应向申请执行人熊贵臣给付执行款109376.6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1556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谷忠华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谷忠华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以下财产调查措施:1、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于2021年6月8日、9月7日两次查询被执行人谷忠华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系统等单位的财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2、2021年6月9日本院通过在桑植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谷忠华有坐落在桑植县洪家关白族乡实竹坪村自建房一栋,产权证号为湘(2020)桑不动产权第0010993号,面积为117.06平方米,该房产系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的房产,不宜处置。3、2021年6月8日等本院通过网络对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谷忠华名下无银行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可供执行。4、2021年6月9日在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桑植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谷忠华无公积金缴存记录。5、2021年8月23日本院在被执行人谷忠华所在地村委会调查走访,只知道谷忠华在村里有一间砖房两间木房,其他财产不清楚。6、2021年7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谷忠华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谷忠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书面告知并约谈申请执行人,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采取财产调查、执行措施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谷忠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没有被执行人谷忠华的财产线索提供,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做明确表态。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8日,本案执行标的109376.6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本案执行费1556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发现的财产不宜处置,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真旭审 判 员 蒋模进审 判 员 卜忠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周四峰书 记 员 周丰润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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