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美兰、李文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723执1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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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723执1425号案件名称
杨美兰、李文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杨美兰;李文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723执1425号申请执行人:杨美兰,女,1974年0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执行人:李文英,女,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美兰与被执行人李文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美兰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李文英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723执14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云峰审判员 方胜强审判员 纪智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学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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