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574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574号之二案件名称
李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5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某银行及财付通账号内存款36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在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号内存款36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振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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