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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朝春与李仁海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237执7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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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7执768号
  • 案件名称

    陶朝春与李仁海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巫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陶朝春;李仁海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 庆 市 巫 山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237执768号 申请执行人:陶朝春,男,1971 年 10 月 28 日生,汉族,无固定职 业,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执行人:李仁海,男,1974 年 8 月 12 日生,汉族,户籍地湖 北 省 荆 州 市 荆 州 区。申请执行人陶朝春与被执行人李仁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渝0237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仁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仁海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仁海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7执76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史发玖审 判 员    王  毅审  判  员    王  林  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海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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