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法律服务所、雷长林服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保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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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保516号案件名称
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法律服务所、雷长林服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法律服务所;雷长林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保516号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法律服务所,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街道铭扬大厦六楼。法定代表人:易军辉,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国政。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雷长林,男,196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法律服务所因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雷长林银行存款15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法律服务所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法律服务所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雷长林银行存款15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300元,由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法律服务所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审 判 员 许艳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熊家骏代理书记员 冯 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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