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现代置业有限公司、孟凡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602执11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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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602执1101号之一案件名称
防城港现代置业有限公司、孟凡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防城港现代置业有限公司;孟凡明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602执11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防城港现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东兴大道119号现代.海天云都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7759815536。法定代表人:余海林。被执行人:孟凡明,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防城港现代置业有限公司与孟凡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桂0602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孟凡明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防城港现代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4150.62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广西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和有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股权、证券、理财产品等财产信息,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孟凡明名下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申请执行人防城港现代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不处置。除此,发现被执行人孟凡明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4、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地的社区进行电话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本院通过电话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44150.62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皮祀昭审判员 黄元艺审判员 彭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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