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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甘3001民初1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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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3001民初1175号
  • 案件名称

    高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高某;张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甘3001民初1175号原告:高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合作市。        被告:张某,女,汉族,住甘肃省合作市。        原告高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高某及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63354.0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因需要资金周转等原因向原告累计借款约31.1万元,期间经原告多次催要欠款由被告张某及其女周某偿还部分欠款,截至2020年9月30日前共偿还147645.93元,尚欠163354.07元未偿还,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被告躲避原告,拒不履行偿还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张某辩称,借款是事实,但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借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高某提交的银行及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张某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向原告累计借款约31.1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欠款由被告张某及其女周梦茹偿还部分欠款,截至2020年9月30日前共偿还147645.93元,尚欠原告163354.07元未偿还,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对与原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予以认可,且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还款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63354.07元欠款的诉求合理,予以支持。原告对其主张的利息予以放弃,是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向原告高某偿还欠款163354.07元。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给付)        如被告张某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7元,减半收取1783.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树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高乔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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