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华与田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5民初5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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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5民初5953号案件名称
徐建华与田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云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徐建华;田亮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5民初5953号 原告:徐建华,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田亮,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徐建华与被告田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2021年9月24日,原告徐建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建华以被告田亮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徐建华负担。 审 判 员 苏 佳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李 斌书 记 员 程俊丹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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