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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曦、廖生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24执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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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24执439号
  • 案件名称

    童曦、廖生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德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童曦;廖生文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24执439号申请人:童曦,男,198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德昌县。被执行人:廖生文,男,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云南省文山州砚山县。童曦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9)川3424民初84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7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和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廖生文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童曦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剩余债权700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21)川3424执4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勇审判员 胡宗华审判员 包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鸿体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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