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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岳某1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05民初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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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005民初416号
  • 案件名称

    高某、岳某1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高某;岳某1;岳某2
  • 案件缘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05民初416号原告:高某,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辽阳市养老院职工,户籍地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现住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被告:岳某1,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现住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被告:岳某2,女,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辽阳市第九人民医院医生,户籍地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现住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岳某1、岳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已付)。审□□判□□员□□□李晓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杨瑶书□□记□员□□□常玲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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