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宁、韩亚飞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0执恢17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执恢170号案件名称
王艳宁、韩亚飞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艳宁;韩亚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0执恢170号申请执行人:王艳宁,男,汉族,1970年3月10日生,住陕西省清涧县秀延街道办事处东大街7号。被执行人:韩亚飞,男,198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下二十里铺乡韩家硷村,现住清涧县虎头茆星辰宾馆,居民。申请执行人王艳宁与被执行人韩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30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艳宁于2021年6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亚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1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21年9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艳宁与被执行人韩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本金+案件受理费454元总计151650元,被执行人韩亚飞于2021年10月10日偿还1万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偿还1万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3万元,剩余部分于2022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执行费2150元由被执行人韩亚飞负担,如被执行人韩亚飞未按期履行,被执行人韩亚飞自愿接受法院直接强制措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艳宁以已与被执行人韩亚飞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30执恢170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亚龙审判员 苗亚东审判员 白必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 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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