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国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1民初3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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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民初3629号案件名称
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国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国富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1民初3629号原告: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街道办事处和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1MA4PY6JMXL。法定代表人:周少荣,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彩辉,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国富,男,汉族,1967年8月17日生,住湖南省双峰县。原告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国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国富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贺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张样红代理书记员 李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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