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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张英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3执527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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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903执527号之四
  • 案件名称

    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张英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张英杰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3执52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张峻义,职务:院长。被执行人:张英杰,男,汉族,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英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罚金一案中,于2021年4月26日执行立案。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已划扣被执行人网络账户及银行账户存款36846.80元。已提取张英杰在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购买保险现金价值34874.68元。查封的张英杰名下本田艾力绅牌黑XXX车辆一台,末实际扣押,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903执5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纪凤岩审判员  孙震宇审判员  刘易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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