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乐邦春、被执行人牧来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皖0211执247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211执2477号
  • 案件名称

    乐邦春、被执行人牧来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芜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乐邦春;被执行人牧来宝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皖0211执2477号申请人乐邦春、被执行人牧来宝:申请执行人乐邦春与被执行人牧来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皖0222民初19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件经本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皖0211执2477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