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洪文波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939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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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执939号之四案件名称
洪某、洪文波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洪某;洪文波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6执93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洪某,男,200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东宁市职业高级中学高一学生,住东宁市。法定代理人:周某,女,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东宁市。系洪某母亲。被执行人:洪文波,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某与被执行人洪文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洪某要求被执行人洪文波给付抚养费23400元。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洪楷般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向被执行人洪文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风险提示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申请执行人洪某未提供被执行人洪文波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洪文波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及传统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洪文波的证券、保险、股权、不动产、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网络资金、住房公积金、车辆等财产形式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洪文波有银行存款65.01元,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保险,其名下登记有鲁GB××××号车辆。划拨被执行人洪文波银行存款60.01元、保险现金价值4765.64元,共计4830.65元,发放申请执行人洪某。车辆未实际控制。经向被执行人洪文波户籍地对其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洪文波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洪楷及对调查结果认可,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洪文波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向被执行人洪文波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有抚养费18569.35元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传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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