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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舜鹰贸易有限公司与麦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1民初19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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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1民初19200号
  • 案件名称

    义务舜鹰贸易有限公司与麦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义乌舜鹰贸易有限公司;麦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1民初19200号原告:义务舜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法定代表人:南今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龙杰,上海通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麦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雷苗,职务不详。原告义务舜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麦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申请撤诉并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义务舜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竺伟康法官助理 徐 玮书 记 员 周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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