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春香、喻雨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381民初278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民初2788号案件名称
金春香、喻雨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金春香;喻雨兵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381民初2788号原告:金春香,女,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湘乡市白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喻雨兵,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原告金春香与被告喻雨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春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喻雨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春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经原告表兄介绍相识,被告以经营油品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从2021年年初开始至2021年6月期间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累计借给被告现金及微信转账资金共计10万元,2021年8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被告喻雨兵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亦未举证、质证。经审理查明:原告金春香与被告喻雨兵系朋友关系。被告自2021年5月开始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转账及现金支付的方式共向被告提供借款10万元,被告在2021年8月7日向原告出具主要内容为“喻雨兵今收到金春香10万元”的借条,被告作为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名。借款关系成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推诿不还。本院认为,被告喻雨兵向原告金春香借款10万元未归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虽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但在原告催讨后被告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向原告归还借款,其至今未还构成违约,对原告金春香要求被告喻雨兵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喻雨兵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金春香借款本金10万元。上述给付内容,限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逾期未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被告喻雨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潘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 越书 记 员 胡思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屈兆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894号 下一篇 、贾一堃、汪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民终13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