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屈兆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89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执894号
  • 案件名称

    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屈兆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屈兆东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3执894号申请执行人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洋县。被执行人:屈兆东,男性,住洋县洋州镇。被执行人:庞永军,男性,住洋县戚氏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屈兆东、庞永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屈兆东履行执行款12000元,该执行款已由申请人足额领取;剩余执行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书面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3执8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生效后,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至不履行之日起二年内,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保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佩宸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