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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丽、梁慕贞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2021)桂0107民特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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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107民特32号
  • 案件名称

    卢丽、梁慕贞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卢丽;梁慕贞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桂0107民特32号申请人:卢丽,女,1958年10月21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被申请人:梁慕贞,女,1934年2月13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邕宁区。代理人:李文文,女,1986年4月2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申请人卢丽申请宣告梁慕贞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卢丽述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梁慕贞是母女关系。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16日因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为维护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作为其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卢丽为被申请人梁慕贞的女儿,代理人李文文为被申请人的外孙女、卢斌的女儿。被申请人的丈夫卢大容于2012年去世,女儿卢斌于2020年4月14日去世,女儿卢芬患有二级精神残疾。被申请人因“肢体偏瘫4年9月”于2020年9月15日至2020年12月10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1、脑梗死后遗症;2、慢性肺炎;3、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4、冠心病;5、低蛋白血症。南宁市社会福利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8月15日对被申请人作出南福医司鉴[2021]精鉴字第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医学诊断: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2、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意见:被鉴定人梁慕贞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本院认为,南宁市社会福利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8月15日对被申请人梁慕贞作出的南福医司鉴[2021]精鉴字第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梁慕贞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该鉴定意见客观真实,程序合法,具有证据效力,本院予以采信。故申请人卢丽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予以支持。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女儿,具备监护能力,其申请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合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梁慕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卢丽为梁慕贞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梁永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海荣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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