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丽、梁慕贞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2021)桂0107民特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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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107民特32号案件名称
卢丽、梁慕贞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卢丽;梁慕贞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桂0107民特32号申请人:卢丽,女,1958年10月21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被申请人:梁慕贞,女,1934年2月13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邕宁区。代理人:李文文,女,1986年4月2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申请人卢丽申请宣告梁慕贞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卢丽述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梁慕贞是母女关系。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16日因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为维护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作为其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卢丽为被申请人梁慕贞的女儿,代理人李文文为被申请人的外孙女、卢斌的女儿。被申请人的丈夫卢大容于2012年去世,女儿卢斌于2020年4月14日去世,女儿卢芬患有二级精神残疾。被申请人因“肢体偏瘫4年9月”于2020年9月15日至2020年12月10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1、脑梗死后遗症;2、慢性肺炎;3、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4、冠心病;5、低蛋白血症。南宁市社会福利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8月15日对被申请人作出南福医司鉴[2021]精鉴字第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医学诊断: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2、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意见:被鉴定人梁慕贞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本院认为,南宁市社会福利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8月15日对被申请人梁慕贞作出的南福医司鉴[2021]精鉴字第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梁慕贞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该鉴定意见客观真实,程序合法,具有证据效力,本院予以采信。故申请人卢丽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予以支持。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女儿,具备监护能力,其申请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合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梁慕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卢丽为梁慕贞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梁永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海荣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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