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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亚萍、澄城县人民检察院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陕0525刑初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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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刑初26号
  • 案件名称

    杨亚萍、澄城县人民检察院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杨亚萍;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 案件缘由

    诈骗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陕0525刑初26号 公诉机关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亚萍,女,汉族,1995年6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2XXXXXXXXXXXXXXX,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澄X县XXX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X县看守所。 辩护人韩小鑫,男,宁夏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澄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亚萍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20年7月9日作出(2020)陕0525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杨亚萍提出上诉,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20年12月30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陕05刑终13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判决书,并发回本院重新审判。2021年8月11日,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荣、郭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亚萍及其辩护人韩小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4月份,被告人杨亚萍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张某甲后,隐瞒其婚姻状况,以与张某甲谈恋爱结婚为名,不断从张某甲处骗取钱财,通过支付宝骗取146142元,微信转账骗取66494.74元,银行转账骗取5万,骗取手机一部,价值8388元。以欠款为由骗取9500元,骗取张某甲父母现金7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亚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281224.7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亚萍辩称,她认为她和被害人张某甲会结婚,她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杨亚萍犯诈骗罪证据不足,不构成诈骗罪;2、被告人杨亚萍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应认定为自首;3、被告人杨亚萍自愿认罪认罚;4、被告人杨亚萍婚姻不幸,经济困难,无力短期内退赔被害人,应酌情从轻处罚,让其回归社会挣钱;5、认定涉案款项应以被告人杨亚萍领取结婚证为分水岭,之前两人转账差额应属于张某甲个人赠予行为,之后节日及特殊日期相互转账也属于个人赠予行为,认定涉案数额时应予剔除;6、被害人张某甲存在一定过错;7、张某甲陈述证明闹分手时被告人杨亚萍让张某甲算账,欠的钱愿意偿还,证明杨亚萍无非法占有张某甲财产的目的,也无逃避隐匿的行为;8、支付宝部分转账备注证明张某甲与被告人杨亚萍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或合作经营关系的客观事实。综上,请求被告人杨亚萍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亚萍与其前夫张某于2017年2月13日结婚,2019年7月15日离婚。被告人杨亚萍婚前于2016年3、4月份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张某甲,并与之交往,后被告人杨亚萍隐瞒其已婚事实,以与被害人张某甲谈恋爱结婚为名,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281224.74元,其中通过支付宝转账146142元,微信转账66494.74元,银行转账5万,购买价值8388元手机一部,另以偿还欠款为由骗取9500元,骗取被害人张某甲父母现金700元。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9年6月1日,澄城县xx局接澄城县安里镇居民张某甲报警称,2016年3月他通过朋友介绍在微信上相识一名叫杨亚萍的女子,随后两人发展男女朋友关系至今,该女子对其隐瞒在2017年3月结婚事实,以家人包工程、自己玩彩票输钱等理由,骗取其钱财共计274420余元,请求出警。 2、户籍证明,杨亚萍,女,1995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夏西吉县XX镇XX路XX小区XX号,已婚。 3、情况说明、报案材料等证据证明,2018年9月份杨亚萍网上博彩被诈骗三万五千元,已在安徽省萧山县城东派出所报案。 4、被害人张某甲陈述及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详单、银行卡、支付宝转账凭证、支付宝、微信转账流水等证据证明,他和杨亚萍2016年3月认识,杨亚萍称其单身,到2019年5月份他才知道杨亚萍2017年2月结婚。2018年8月9号前后,杨亚萍说她在网上贷款还不起,再不还活不下去,当天他给杨亚萍微信转了2000元、支付宝转了10000元;2018年8月25号,杨亚萍说她在网上赌博,借了网贷,没办法还,找他要2万多元, 8月27日他给杨亚萍转了15000元,8月29日转了12000元,一共是27000元;2018年9月5日,杨亚萍说要做面膜生意,需要钱,让他凑两万元。然后他用支付宝转了10000元,微信转了10000元;2018年9月17日,杨亚萍还以面膜生意需要钱,让他转了20000元,支付宝转了10000元;2018年9月19日,杨亚萍说她父亲包工程需要钱,9月23日,他给杨亚萍的银行卡(宁夏黄河银行:XXXXXXXXXXXXXXX5603),微信分两次给转了20000元,支付宝转了10000元。2016年5月初,他妈给了杨亚萍500元现金红包。2017年12月份他表姐结婚,家里人先给了200元,他妈妈当时腿骨折了,杨亚萍看他妈的时候,他妈给了2000元。2018年夏天,回来时他妈给钱,杨亚萍没要。 交往期间,杨亚萍偶尔给他发红包,杨亚萍做微商,经常叫他刷单,就是他把钱转过去,杨亚萍再转过来,这样的书单比较多。2019年杨亚萍说她爸做工程,借了他8万元,他也没钱了,他找杨亚萍要,陆续给他还了3万多元。 2017年12月份,他和杨亚萍在西安闲逛时,杨亚萍手机坏了,说得换个手机,他想和杨亚萍把婚结了,对杨亚萍很好,就在西安钟楼附近的苹果专卖店给买了一个黑色苹果X手机,64G内存,花了8388元,是用支付宝转账的,收款名字是西安通讯商行。 2018年9月29日,杨亚萍说之前输钱,找别人借了钱,现在要还,他就给石福新 XXXXXXXXXXXX7171这个银行卡转了9500元,有支付宝转账记录可以证明。 从他和杨亚萍认识直到被骗,期间主要是他给杨亚萍转钱,根据汇总的支付宝、银行流水,杨亚萍通过支付宝收了他146142元,微信收了他65989.74元,还有他银行卡转给她的5万元,他家里人给了2700元,买手机花了8388元,给杨亚萍还账9500元,一共是282719.74元,如果从杨亚萍结婚后才算的话,一共被骗了2538573.74元。 5、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张某甲辨认出杨亚萍系与其谈恋爱时骗其钱财的人,并辨认出了杨亚萍母亲。 6、证人杨某某(系杨亚萍之父)证言证明,其从未包过工程,微信号yang19716666也不是其微信号。 7、证人岳某某(系杨亚萍之母)证言证明,杨亚萍结婚后还和张某甲谈恋爱,其丈夫从未包工程,微信号yang19716666也不是其丈夫杨某某微信号。 8、证人张某乙(系张某甲之父)证言证明,见过杨亚萍三次,第一次是2016年5月份,其妻惠某某给了杨亚萍500元,第二次是2017年12月份,张某甲表姐结婚,其妻惠某某给了杨亚萍200元,他给了2000元。后来张某甲说杨亚萍想给她爸借钱,他就给了张某甲5万元。 9、证人惠某某(系张某甲之母)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第一次见面给杨亚萍500元,第二次国良表姐结婚,给了杨亚萍200元,国良父亲给2000元,亚萍说她爸在工地上包工程,他给了国良5万元,国良自己给了3万元。 10、证人张某(系杨亚萍前夫)证言及结婚、离婚证明等证据证明,他与杨亚萍2014年7月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7年2月13日结婚,2019年7月15日离婚。 11、被告人杨亚萍供述证明,她和张某甲2016年3、4月份确定恋爱关系,2019年5、6月份分手。期间她一直从张某甲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要钱。2017年年底,张某甲给她买了个苹果X,应该能值8000多。她骗张某甲说她爸搞工程,找张某甲要了8万元,她把这些钱都花了。2017年2月13日她与张某结婚,没有告诉张某甲,她共从张某甲要了27万多元。张某甲提出过要和她结婚,但她已经结婚了,不敢让张某甲知道,就一直拖着。张某甲给她的钱做微商投资快10万元、网上炒股被骗10万元,再就是平时的花费,后来没钱还在网上贷款。她和张某甲恋爱期间隐瞒了结婚事实,因为她欠张某甲的钱无力偿还,说了结婚张某甲肯定要找他要钱。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亚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他人交往过程中,隐瞒其已婚的事实,虚构做生意、做工程等理由,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亚萍不构成诈骗犯罪的辩解理由,经查明,被告人杨亚萍在和被害人张某甲相识期间和前夫张某结婚,隐瞒婚姻事实,以恋爱结婚为由骗取被害人财物281224.74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该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辩称被告人杨亚萍无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涉案款项应以被告人杨亚萍领取结婚证为分水岭,之前两人转账差额应属于张某甲个人赠予行为,之后节日及特殊日期相互转账也属于个人赠予行为,认定涉案数额时应予剔除的辩解理由,经查明,被害人张某甲基于想和被告人杨亚萍恋爱结婚的目的,才满足被告人杨亚萍要钱的意愿,被告人杨亚萍和被害人张某甲自相识时就和前夫张某处于恋爱期,并怀了身孕,在和张某甲确定关系不久后就与前夫张某结婚,并生了第二个女儿,且继续隐瞒事实真相和张某甲交往,骗取钱财,且其本人并无偿还能力,表示其并不是以结婚为目的和张某甲恋爱,隐瞒结婚事实也是为了不还钱,故辩护人该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另辩称被告人杨亚萍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与当庭查明事实不符,且无事实及证据支持,故本院不予采信。其他辩护意见亦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杨亚萍到案后能坦白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亚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8日起至2025年6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杨亚萍退赔被害人张某甲直接经济损失281224.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宝军 人民陪审员 刘云彬 人民陪审员 刘育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任景哲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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