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地建设有限公司、朱江等沈春江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56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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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民初5688号案件名称
浙江越地建设有限公司、朱江等沈春江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嵊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浙江越地建设有限公司;朱江;沈春江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3民初5688号 原告:浙江越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黄泽镇工业园区巨龙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贵,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江,男,汉族,1987年7月25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沈春江,男,汉族,1987年8月13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 第三人:浙江元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黄泽镇三王工业园区巨龙路25-2号206。 法定代表人:王杰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越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江、沈春江、第三人浙江元都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越地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越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浙江越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丹琦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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