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建成、张媛娣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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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446号案件名称
郭建成、张媛娣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郭建成;张媛娣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446号申请执行人郭建成,男,满族,1996年5月10日出生,辽河油田职工,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张媛娣,女,汉族,1997年1月15日出生,中蓝电子科技公司职工,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原告提供)申请执行人郭建成与被执行人张媛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102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媛娣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郭建成借款41,3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520.00元、诉讼费425元。因被执行人张媛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建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媛娣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住房公积金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媛娣作出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102民初55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纪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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